扩散提醒特殊健康状态下新冠病毒疫苗接

不建议接种1符合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,均不建议接种新冠疫苗:1.急性疾病期;2.慢性疾病活动期;3.生活不能自理、严重衰弱和认知障碍者。针对如下特殊健康状态,提出医学建议21.风湿专科医师评估,病情活动期,建议暂缓接种;2.近6个月曾出现明显血栓形成、严重血小板减少、心血管系统异常、神经精神异常,建议暂缓接种;3.近6个月曾使用B细胞清除剂(例如CD20单抗),建议暂缓接种;4.近1个月,未规律服用风湿专科药品的风湿性疾病患者,建议暂缓接种;5.近1个月,曾应用糖皮质激素(泼尼松等效剂量)10mg/天,建议暂缓接种;6.存在严重的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,建议暂缓接种;7.肿瘤患者正在进行化疗、放疗、免疫治疗期间,或末次治疗时间三个月内,以及任何进展期肿瘤患者,建议暂缓接种;8.脑卒中急性期(卒中发病1月内),建议暂缓接种;9.神经免疫性疾病急性期或慢性活动期,建议暂缓接种;10.未有效控制的癫痫,建议暂缓接种;11.精神疾病及严重的神经心理疾病,建议暂缓接种;12.急性脑部疾病(脑炎、脑膜炎、脑梗塞、脑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期、高颅压综合征、儋妄或其他类型意识障碍),有自身免疫性神经系统疾病病史或处于疾病活动期(如脊髓炎、视神经脊髓炎、多发性硬化、播散性脑脊髓炎、自身免疫性脑炎、格林巴利综合征、重症肌无力等),严重抑郁、焦虑、双相情感障碍未良好控制,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活动期等情况,建议暂缓接种;13.其他不能确定适应征的神经系统疾病,建议专科医师评估后再决定能否接种,建议暂缓接种;14.恶性血液病处于疾病进展期,建议暂缓接种;15.血液肿瘤患者接受化疗或放疗阶段,建议暂缓接种;16.化疗后骨髓抑制期,建议暂缓接种;17.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的血液病患者,建议暂缓接种;18.与免疫相关的血液系统疾病如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等,建议暂缓接种;19.出血性疾病如血友病等未能接受足够替代治疗(出血风险增加),建议暂缓接种;20.近半年内曾经出现血栓栓塞性疾病并接受抗凝治疗者,建议暂缓接种;21.近半年有进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CAR-T等细胞治疗的患者;近3个月内进行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;或者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出现移植物抗宿主病的患者,建议暂缓接种;22.临床医生评估认为不适合接种的血液病患者,建议暂缓接种;23.呼吸系统感染性疾病急性期(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、支气管感染、肺炎、感染性胸腔积液等),建议暂缓接种;24.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,建议暂缓接种;25.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期或临床症状未完全控制,建议暂缓接种;26.肺结核活动期,建议暂缓接种;27.支气管扩张急性感染期,建议暂缓接种;28.肺血栓栓塞急性期未经充分抗凝治疗,建议暂缓接种;29.确诊肺部恶性肿瘤3年以内,或目前仍需治疗的肺部恶性肿瘤患者,建议暂缓接种;30.气胸患者未经治疗,建议暂缓接种;31.急慢性呼吸衰竭患者,建议暂缓接种;32.慢性肺源性心脏病、肺动脉高压患者临床症状控制不稳定患者,建议暂缓接种;33.各类间质性肺炎非稳定期,建议暂缓接种;34.痛风急性发作期,或合并严重肝肾功能损害,明显血液系统异常,建议暂缓接种,痛风非急性发作期,且肝肾功能及血常规正常者,可以进行接种;35.高血糖人群:随机血糖高于13.9mmo1/L或有糖尿病急性并发症(酮症酸中毒、高渗状态、乳酸酸中毒)或伴有肝肾功能不全等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患者,暂不宜接种;36.甲状腺疾病:甲亢、甲减或甲状腺乳头状癌术后,经专科治疗血T3、T4或游离T3、T4在正常范围且肝功能及血常规正常,可以进行接种;37.其他内分泌代谢性疾病,在专科药物治疗病情控制稳定后,可以进行接种;38.高血压经药物控制稳定,血压低于/mmHg,可以进行接种。注意事项针对身体状况欠佳的人群,接种前医院二级医疗机构进行健康风险评估,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接种。对于确因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,可开具相应证明。接种禁忌证明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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蚌埠疾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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